嘉兴重大刑事案件律师
法律咨询:
13905735092
首页
律师介绍
专长领域
强制执行
犯罪类型
刑事鉴定
犯罪状态
法律咨询
联系我们
您当前位置:
首页
›
律师文集
›
犯罪类型
律师文集
强制执行
犯罪类型
刑事鉴定
犯罪状态
刑事案例
死刑知识
刑事审判
罪罚轻重
自首知识
管辖知识
刑事文书
文章列表
单位犯罪
2018年7月13日
嘉兴重大刑事案件律师
http://www.jxxsajls.com/
单位犯罪,是指由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。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:
1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。
2、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,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。
3、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。
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如下问题:
1、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。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,既包括国有、集体所有的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,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、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、私营等公司、企业事业单位。
2、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。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不视为单位犯罪,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:(1)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;(2)公司、企事业单位设立后,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;(3)盗用、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,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。
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,即单位犯罪的,对单位处罚金,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。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文章来源:
嘉兴重大刑事案件律师
律师:
王建华
[嘉兴]
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
律师个人站
手机网站
电话:13905735092
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:
http://www.jxxsajls.com/art/view.asp?id=919342341004
[复制链接]
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
1.2019年刑事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?走私毒品罪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?
2.2019年走私毒品罪的立案标准?走私毒品罪可以假释吗?
3.2019年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?如何认定走私毒品罪?
4.2019年走私毒品罪的行为方式?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?
5.刑事犯罪的案底是否可以消除?
联系方式
咨询热线:13905735092
律师微信平台
QQ在线交流
站内导航
关于我们
专长领域
律师文集
相册影集
案件委托
人才招聘
法律咨询
联系我们
友情链接
快速咨询
请输入咨询内容
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@2024 版权所有
嘉兴重大刑事案件律师
法律咨询热线:13905735092 网站支持:大律师网
网站地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