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兴重大刑事案件律师
法律咨询: 13905735092
您当前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
文章列表

提起刑事上诉的主体有哪几类?

2018年6月6日  嘉兴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  http://www.jxxsajls.com/
1,被告人,人,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,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、裁定,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被告人的和近亲属,经被告人同意,也可以提出上诉。
2,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,但他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》第一百八十二条,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。 如果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的,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,待判决,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。

文章来源: 嘉兴重大刑事案件律师
律师: 王建华 [嘉兴]
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
电话:13905735092
转载请注明出处  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jxxsajls.com/art/view.asp?id=916673047519 [复制链接]


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
  • 1.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公开吗
  • 2.重新审判的程序
  • 3.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
  • 4.被告人二审期间积极赔偿,能否一定改判一审判
  • 5.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
  • 联系方式
    咨询热线:13905735092
    律师微信平台
    快速咨询
   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@2024 版权所有 嘉兴重大刑事案件律师
    法律咨询热线:13905735092 网站支持: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